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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部分條款進行修改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對14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6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提出計量認證申請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指定所屬的計量檢定機構或者被授權的技術機構按照本細則第三十條規定的內容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請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發給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自愿簽署告知承諾書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按照告知承諾相關程序辦理。未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不得開展產品質量檢驗工作。”

注:完整信息詳見“找計量資訊”公眾號周五新聞發布頭條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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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示2022年擬立項行業計量技術規范目錄

根據計量工作的總體安排,現將2022年申請立項的《粉塵層最低著火溫度測定儀校準規范》等142項行業計量技術規范計劃項目(附件1)和項目建議書(附件2)予以公示,截止日期為2022年4月10日。其中石化行業(14 項)、有色金屬行業(15 項) 、建材行業(18 項) 、機械 行業 (37 項) 、輕工行業(11 項) 、紡織行業(12 項)、兵工民品行業(12 項) 、電子行業(19 項) 、通信行業(4 項)。

注:142項行業計量技術規范計劃項目詳見“找計量資訊”公眾號周五新聞發布第二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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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標準“雙隨機、一公開”指南來了!

《指南》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計量標準隨機抽查的主要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對象、抽查內容。重點抽查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的計量標準是否持續滿足計量標準的考核要求。

二是明確了計量標準隨機抽查工作流程,同時結合計量標準監管工作實際,制定了《計量標準“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細則》,提出計量標準監督檢查具體項目、檢查方法、檢查結論判定標準等細化措施,具有較強指導性和操作性。

三是明確了市場監管部門工作要求,要合理確定、動態調整抽查比例和頻次,提升抽查精準性、問題發現率;要規范開展隨機抽查,實現責任可追溯;要堅持監管服務并重,督促建標單位進一步規范計量標準管理;要加強宣傳培訓,加大隨機抽查和計量標準管理相關政策法規的解讀力度,加強對計量標準監督檢查隨機抽查人員的培訓。 

注:圖解請關注“找計量資訊”公眾號周三新聞發布第二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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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鏡制配場所計量監督 三年(2019—2021年)跟蹤檢查情況通報

3年來,全國共累計檢查眼鏡制配場所127529家,眼鏡制配計量器具398879臺,查處不合格計量器具21422臺。其中,2019年共檢查眼鏡制配場所41800家,檢查計量器具總臺數140570臺,查處不合格計量器具11730臺,不合格率為8.3%;2020年共檢查眼鏡制配場所40894家,檢查計量器具總臺數121638臺,查處不合格計量器具6772臺,不合格率為5.6%;2021年共檢查眼鏡制配場所44835家,眼鏡制配計量器具136671臺,查處不合格計量器具2920臺,不合格率為2.1%。 

從總體看,眼鏡制配場所市場主體能夠做到遵守計量法律法規,建立計量管理制度,在用計量器具定期接受強制檢定,落實主體責任,保證眼鏡制配計量準確。從檢查結果看,焦度計、驗光儀(綜合驗光儀)、驗光鏡片組等相關計量器具不合格率持續下降,從8.3%到2.1%連續下降6.2個百分點的整治效果值得肯定。2019年、2020年檢查發現的問題都已完成整改。3年的跟蹤檢查為綜合防控兒童青少年近視工作提供了有力的計量支持。 

注:完整信息請關注“找計量資訊”公眾號周四新聞發布頭條文章。


5《連續pH測定儀校準規范》等6項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發布實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有關規定,現批準《連續pH測定儀校準規范》等6項天津市地方計量技術規范(京津冀共建)發布實施。d9fa8c598c79b8a0ede6117b57803acf.png


6市場監管總局開展檢驗檢測市場專項整治行動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發布關于開展檢驗檢測市場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明確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集中力量對轄區內涉及疫情防控的醫療器械防護用品、食品、個體防護裝備、建筑材料、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體、碳排放核查等六個領域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全面排查、嚴格整頓、公開通報、嚴肅處理,堅決防止和查處檢驗檢測造假問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提高認識,強化市場監管

二、堅持問題導向,把握整治重點

1.開展六大領域專項整治行動。

2.嚴查不實和虛假檢驗檢測違法行為。

3.加大違法案件的處罰力度。

4.強化違法案件的失信懲戒。

5.實現專項整治行動與日常監管工作的無縫銜接。

三、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保障

1.加強領導,組織保障。

2.制定方案,落實責任。

3.加強聯動,宣傳引導。

4.健全機制,長效推進。

5.做好總結,及時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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