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6.2 人員”中對相關人員的注冊計量師持證進行了明確要求:
6.2.2.1 實驗室的相關人員應滿足 CNAS-CL01-G001 規定的要求以及以下要求:
a) 授權簽字人、非標方法的開發和確認人員應取得二級或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或本專業副高級(含)以上技術職稱。
b) 技術負責人應具有 5 年以上的校準技術工作經歷,取得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或本專業副高級(含)以上技術職稱。
c) 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授權簽字人、校準人員應與實驗室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
6.2.2.2 校準人員的崗位資格培訓應包含計量基礎知識、專業技術知識、操作技能培訓等內容,實施校準人員培訓的機構或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或能力,對于內部培訓,一般應滿足以下要求:
——計量基礎知識的培訓教師,應取得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或本專業副高級(含)以上技術職稱;
——專業技術知識的培訓教師,應取得二級或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或本專業副高級(含)以上技術職稱,并從事所培訓專業的校準技術工作 5年以上;
——操作技能的培訓教師,應從事所培訓項目的校準工作 3 年以上。
6.2.3 對社會(所在組織之外的客戶)開展校準服務的校準實驗室的每個校準專業領域應至少 1 人取得二級(含)以上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或具備該校準專業領域 3 年以上校準工作經歷。
關于CNAS-CL01-A025:202x 網上公示征求意見的通知
各相關機構及人員:
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組織修訂CNAS-CL01-A025:201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校準領域的應用說明》,現將修訂的征求意見稿在網上公示,征求社會各方的意見和建議。相關機構和人員如有任何意見和建議,請填寫“附件4:CNAS文件意見征詢表”,并于2021年9月10日前反饋CNAS秘書處。
聯系人:林志國
電話:010-67105261
E-mail:linzg@cnas.org.cn
特此通知。
附件1:CNAS-CL01-A025:202x《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校準領域的應用說明》(修訂)(征求意見稿)
附件2:CNAS-CL01-A025:202x《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校準領域的應用說明》(修訂標識稿)
附件3:CNAS-CL01-A025:202x修訂說明
附件4:CNAS文件意見征詢表
CNAS-CL01-A025:202x
一、文件修訂原因
針對校準實驗室認可領域存在的問題,為提高認可質量、規范校準實驗室的管理和校準活動,對原文件的增加、修改相關條款。
二、文件變化情況
刪除了“3 術語和定義”中具體的術語及定義內容,僅描述“本文件采用ISO/IEC 17000和ISO/IEC指南99(VIM)中界定的術語和定義。”
細化和具體規定了對校準人員、授權簽字人、技術負責人的技術經歷以及資格要求。對部分崗位引入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
對開發實驗室校準方法的人員和方法驗證等規定了具體要求。
增加了對測量標準通過中介委托校準的要求。
細化了對校準證書內容的要求。
設備檔案的保存期,在標準設備報廢后,應至少保留3年改為6年。
增加了對在非固定場所實施校準的具體要求,如對人員的監控、對技術記錄、過程記錄(如差旅費用報銷憑證)等的要求。
刪除了能力驗證頻次等其他相關規則已有明確規定的條款。
附錄A改為“對在非固定場所實施的校準活動的補充說明”,包含原現場校準活動,且擴大了適用范圍。
附錄B改為“不宜在非固定場所實施校準的測量設備”。原附錄B“相關概念的說明”中的現場校準、遠程校準、在線校準等內容調整到附錄A的A.1.1“相關概念”中,刪除了部分概念的說明。增加了不宜在非固定場所實施校準的測量設備清單,供實驗室和評審組參考。
三、過渡時限及過渡期安排
該文件擬設置2年或1年半的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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