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了《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2021—2025年)》(以下簡稱《指導原則》),指導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以下簡稱《規劃》),進一步優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實現醫療服務體系協調發展,醫療服務能力全面增強,醫療服務公平性與可及性有效提升。
01
《指導原則》出臺的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醫療衛生事業快速發展,覆蓋城鄉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日益完善。各地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醫療資源、醫療需求和現有醫療機構的分布狀況,以《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2016—2020年)》為指導,科學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為構建優質高效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打下堅實基礎。 當前,新型城鎮化和鄉村振興戰略全面推進,人口分布格局不斷調整,新發再發傳染病挑戰形勢嚴峻,對優化醫療資源配置,加快優質資源擴容和區域均衡布局,推動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構建分級分層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體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為進一步優化醫療資源配置,加快建成優質高效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從而研究制定了《指導原則》。 02 《指導原則》的主要內容 (一)強調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重要作用。《規劃》是以區域內居民實際醫療服務需求為依據,以合理配置、利用醫療衛生資源,公平、可及地向全體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為目的,將各級各類、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隸屬關系、不同服務對象的醫療機構統一規劃布局,有利于引導醫療衛生資源合理配置,充分發揮有限資源的最大效率和效能,建設與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相適應、與人民美好健康需求相匹配、結構合理、分工明確、密切協作的醫療服務體系。 (二)明確醫療機構設置的五個基本原則。堅持需求導向原則、區域統籌規劃原則、科學布局原則、協同創新原則、中西醫并重原則。 (三)提出醫療機構設置的主要指標和八個方面的總體要求。醫療機構的設置以醫療服務需求、醫療服務能力、千人口床位數(千人口中醫床位數)、千人口醫師數(千人口中醫師數)和千人口護士數等主要指標進行宏觀調控,具體指標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總體要求包括完善城鄉醫療服務體系、加快完善分級診療體系、構建優質均衡高效的醫療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分級分層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體系、加強醫療急救服務體系建設、深化醫養結合、鼓勵社會辦醫、健全中醫藥服務體系八個方面。 (四)框定《規劃》的四方面主要內容。一是現狀分析。參照全國衛生服務調查方案等,進行本區域醫療資源和醫療服務調查,確定本區域居民醫療服務需求、利用和影響因素,綜合考慮區域戰略發展規劃、城鎮化、人口現狀、疾病譜等因素合理布局。 二是明確健康影響因素。在現狀分析的基礎上,依據本區域居民主要健康問題及其影響因素,確定本區域醫療機構合理設置的思路。 三是確定醫療機構的設置。依據上述兩點,綜合考慮分級診療要求、支付能力、醫療服務可及性、轉化成為服務需求的潛力,分年度預測、規劃醫療服務需求,確定所需要的醫療機構級別、類別、數量、規模及分布,確定必需床位總數和必需醫師、護士總數。 四是制定醫療機構現狀圖和設置規劃圖,加強對區域內醫療機構的宏觀調控和動態管理。 (五)公立醫院設置的基本原則。一是合理設置公立醫院數量。公立醫院的設置要符合國家和地方的衛生健康事業發展總體規劃。依據常住人口數,合理規劃設置各級各類的公立醫療機構。 二是合理配置公立醫院單體(單個執業點)床位規模。公立醫院根據其功能定位和服務能力,合理設置科室和病區數量,限定每個病區床位規模。 三是合理配置公立醫院三級綜合醫院床位數。充分發揮三級醫院技術、人才等方面的引領作用,重點承擔疑難危重癥的診療任務。在設置審批三級綜合醫院時,引導三級綜合醫院提高重癥醫學專業床位規模及占比,合理配置臨床科室資源。原則上平均住院日過長的不得新增三級綜合醫院及其床位。 (六)規范公立醫院分院區設置。公立醫院“分院區”是指公立醫院在原有院區(主院區)以外的其他地址,以新設或者并購等方式設立的,具有一定床位規模的院區。分院區屬于非獨立法人,其人、財、物等資產全部歸主院區所有。公立醫院舉辦的基層醫療服務延伸點、門診部、未設置床位的健康體檢中心等,以及醫聯體、醫院托管、合作舉辦、協議合作、對口支援等合作醫療機構不屬于分院區。 各地應當綜合考慮本地區經濟社會、醫療資源布局和群眾健康需求,統籌規劃醫療資源和布局,原則上支持綜合實力強的公立醫院,在嚴格控制單體規模基礎上建設分院區。引導優質醫療資源向醫療服務能力薄弱、群眾醫療需求較大的地區布局,推動區域醫療服務體系均衡發展,發揮集約優勢,提高醫療服務體系整體能力與績效。建立完善不同院區間統籌管理制度,強化防治結合、平急結合,加強重大疫情救治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建設,確保重大疫情發生時迅速轉換功能。同時,文件明確了公立醫院申請設立分院區應當滿足的條件,所處發展階段與建設分院區之間的關系,以及分院區的規模要求。 (七)闡釋《規劃》制定權限和程序。各級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在同級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規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省級和縣級《規劃》要以設區的市級《規劃》為基礎。 (八)確定《規劃》的監測、評估及更新。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建立科學合理、適應發展的醫療機構設置和床位規劃管理制度,對區域內各種所有制、投資主體、隸屬關系和經營性質的醫療機構實行宏觀調控和屬地化管理,統一規劃、設置和監管。加強《規劃》實施的監測和評估,確保醫療機構按《規劃》設置,并根據監測評估結果做好《規劃》制修訂工作,《規劃》每5年更新一次,更新的《規劃》要按程序審核、批準、發布、實施。 03 做好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依據《指導原則》,結合地方實際做好本轄區《規劃》編制工作,合理布局本轄區醫療衛生資源,促進不同類型機構實現其功能定位和高質量發展。國家衛生健康委將加強對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指導,為構建優質高效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打下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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