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國家質檢總局官網發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規范性文件的管理,明確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規范性文件的質量,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以及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的規定,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第三條[適用范圍]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決定、公布、解釋、清理和備案,適用本辦法。

質檢總局內部執行的管理規范、工作制度、請示報告、會議紀要以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文件,不適用本辦法。

依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制定的標準、規程和其他技術規范,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特種設備目錄等行政管理目錄以及針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的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基本原則]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應當遵循合法、公開、精簡、效能和權責統一的原則。

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以及其他應當由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規定的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得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

第五條[名稱體例]規范性文件的名稱應當根據具體內容確定,一般使用“辦法”“規定”“通知”“意見”“規則”等,但不得使用“法”“條例”。

規范性文件可以用條文形式,也可以用段落形式。

第六條[職責分工]質檢總局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業務部門)、辦公廳、法制部門等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分別負責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起草與審查

第七條[起草部門]業務部門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起草規范性文件。聯合起草的,應當確定一個牽頭部門。

第八條[調研論證]負責起草的業務部門應當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并對規范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

負責起草的業務部門可以邀請法律顧問和有關方面專家參與或者進行法律和專業論證。

第九條[聽取意見]負責起草的業務部門,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或者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規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決策的,適用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十條[公平競爭審查]負責起草的業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相關要求,對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十一條[橫向協調]負責起草的業務部門起草規范性文件,涉及質檢總局其他業務部門職責,或者涉及國務院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協調一致。

第十二條[合規性評估]對國際貿易有重大影響的規范性文件,負責起草的業務部門應當依據WTO相關規定開展貿易政策合規性評估。必要時,應當進行通報并對WTO成員的評議意見予以適當處理。

第十三條[報送審查]負責起草的業務部門在形成規范性文件草案后,應當按照公文辦理程序要求,將規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說明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報送法制部門審查。

起草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定目的和依據;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主要制度和措施;

(四)起草過程以及論證和聽取意見情況、公平競爭審查情況、協調情況、合規性評估情況;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提交法制部門合法性審查的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由負責起草的業務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簽字;聯合起草的,應當由聯合起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聯合簽字。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經過會簽。

第十四條[合法性審查]法制部門收到報送審查的相關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職權;

(二)是否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政策規定等相抵觸;

(三)文件結構體例和法律用語是否準確;

(四)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起草程序要求。

第十五條[審查結果]經合法性審查,法制部門應當作出書面審查意見。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要求的,建議提請集體審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負責起草的業務部門修改。

第三章 決定、公布與解釋

第十六條[集體審議]通過合法性審查的規范性文件草案,由負責起草的業務部門提請質檢總局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或者局長專題會議集體審議。

規范性文件草案存在較大爭議且無法協調一致的,負責起草的業務部門可以提請集體審議時一并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文件發布]集體審議通過的規范性文件,由負責起草的業務部門按照質檢總局公文制發程序,以質檢總局文件的形式發布。

辦公廳負責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規范性文件的發文字號統一為“國質檢X規〔20XX〕X號”。

第十八條[施行時間]規范性文件施行日期與發布日期的間隔不得少于30日。但因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需要,或者發布后不立即施行將影響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執行的除外。

第十九條[文件公開]規范性文件發布后,負責起草的業務部門應當及時通過質檢總局門戶網站、質檢總局公報等途徑向社會公開。規范性文件未向社會公開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條[有效期]規范性文件應當標明有效期。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過5年。

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后即行廢止;仍需要繼續執行的,應當重新制發。

第二十一條[解讀解釋]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作出重大調整的規范性文件發布后,負責起草的業務部門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對規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據、主要制度措施等內容進行解讀,便于執行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理解和執行。

規范性文件施行后,需要對規范性文件具體執行問題進行解釋的,由負責起草的業務部門提出解釋意見,并按照質檢總局公文辦理程序要求辦理。規范性文件的解釋與規范性文件具有相同的效力。

第四章 清理與備案

第二十二條[定期清理]規范性文件應當每年清理一次。法制部門在每年第一季度組織開展清理工作。

負責起草的業務部門應當按照清理工作時限要求報送清理意見。清理意見包括規范性文件繼續有效、已廢止或者擬廢止,已廢止的應當注明廢止文件的文號,擬廢止的應當注明理由。

法制部門對清理意見匯總審查后,形成年度清理結果。清理結果以質檢總局公告形式發布,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專項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起草的業務部門應當及時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根據清理結果修改、廢止或者重新制發相關的規范性文件:

(一)規范性文件的依據修改、廢止的;

(二)適用規范性文件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

(三)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的;

(四)規范性文件實施中反映問題比較突出的。

修改、廢止或者重新制發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四條[備案]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中國纖維檢驗局、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自規范性文件發布之日起30日內將規范性文件文本及起草說明(電子文本及紙質文本兩份)報送質檢總局法制部門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性文件備案按照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簡易程序]因保障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執行國家緊急命令和決定等緊急情況,需要即時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可以簡化制定程序要求,但應當提請質檢總局主要負責人批準發布。

第二十六條[參照執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中國纖維檢驗局、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和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和管理各自的規范性文件。

第二十七條[規章解釋]本辦法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18年x月xx日起施行。

來源:計量測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