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總局規章修改工作安排,現將《計量比對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0年12月3日。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moj.gov.cn  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二、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三、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jlslzc@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計量比對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四、通過信函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計量司,郵政編碼:100088。信封上請注明“《計量比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字樣。

市場監管總局

2020年11月4日


計量比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計量比對管理,確保量值統一、準確可靠,根據計量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實施計量比對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計量比對,是指在規定條件下,對相同準確度等級或者指定不確定度范圍內的測量儀器、標準物質復現的量值進行比較的過程。

 

第四條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國家計量比對組織實施、管理以及全國計量比對工作的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計量比對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技術機構根據國家計量比對需求提出項目建議,經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專家論證后,確定國家計量比對項目及主導實驗室。

 

市場監管總局可根據需要直接指定技術機構作為國家計量比對主導實驗室。

 

第六條 國家計量比對主導實驗室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技術機構;

(二)計量基準器具或者計量標準器具、國家標準物質等符合國家計量比對相關要求,并能夠在整個國家計量比對期間保證量值準確;

(三)能夠提供具有計量溯源性的準確、穩定和可靠的傳遞標準或樣品;

(四)具有與具體實施國家計量比對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五)市場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 主導實驗室具體實施國家計量比對應符合相關計量技術規范要求,對國家計量比對結果的客觀性、公正性負責。參加比對的實驗室應在國家計量比對方案規定時間內將國家計量比對相關實驗數據及材料提交主導實驗室,并對所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無正當理由且未經市場監管總局同意,主導實驗室和參加比對的實驗室不得延誤國家計量比對。

 

第八條 主導實驗室應將國家計量比對總結報告、國家計量比對結果以及其他國家計量比對材料提交市場監管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應向社會公布國家計量比對結果。

 

第九條 國家計量比對結果可以作為計量標準器具核準、標準物質定級鑒定、計量授權以及計量監督管理的依據之一。

 

第十條 主導實驗室和參加比對實驗室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抄襲國家計量比對數據,弄虛作假;

(二)串通國家計量比對結果,篡改國家計量比對數據;

(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參與國家計量比對的相關方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在國家計量比對結果公布前不得泄露有關信息。未經市場監管總局同意,主導實驗室和參加比對實驗室不得發布國家計量比對數據及結果。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暫停國家計量比對所涉及的量值傳遞等工作。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國家計量比對結果無效,并暫停國家計量比對所涉及的量值傳遞等工作。情節嚴重的,市場監管總局將相關情況通報相關主管部門或記入失信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鼓勵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將計量比對作為監督檢查的手段,可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本部門行業計量比對管理辦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地方計量比對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鼓勵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按照相關計量技術規范要求,加強計量比對提供能力建設,作為計量比對能力提供機構,面向社會自主開展相應項目的計量比對。

 

第十六條 參加國際計量比對,按照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2008年6月11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的《計量比對管理辦法》(第107號總局令)同時廢止。

 

《計量比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計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強計量比對工作,著力激發計量比對工作活力,提升計量比對供給質量和效益,充分發揮計量比對在保障量值準確一致、提高監管效能和提升計量技術機構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場監管總局組織有關單位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計量比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現行的《計量比對管理辦法》自2008年發布實施以來,進一步規范全國計量比對工作,有效促進計量標準量值的統一、準確和可靠。近年來,各地方、各有關部門和行業在計量比對工作中積累了一些有益經驗和做法,取得較好成效,為推動高質量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仍存在計量比對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特別是計量比對活力不夠,項目有效供給不足,制度規范還需進一步完善等問題亟待解決。修訂《計量比對管理辦法》,對于保證測量結果等效一致,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完善計量監督體系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保障量值準確可靠的客觀需要。計量是構建一體化國家戰略體系和能力的重要支撐。我國經濟已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計量作為國家質量基礎設施的基礎,是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支撐,計量比對是確保量值準確可靠的重要手段,特別是計量測試與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新興互聯網技術的深度融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行業計量數據應用呈現出爆發態勢,計量數據是否準確可靠的問題逐漸顯現,修訂《計量比對管理辦法》對確保量值準確可靠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的內在要求。一方面,通過參加計量比對,結果符合規定要求的,可作為計量基準、計量標準考核以及標準物質定級鑒定和計量授權的依據,可進一步簡化考核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另一方面,計量比對是計量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方式,也是憑技術和數據說話的較為客觀公正的監管方式。修訂《計量比對管理辦法》,有利于擴大計量比對供給,強化計量比對結果使用,為提升計量監管效能,深化計量“放管服”改革提供支撐。

 

二、起草過程

2019年1月,市場監管總局組織有關單位開展了《計量比對規范制度體系研究》,重點對《計量比對管理辦法》修訂進行了深入研究。同時,梳理了黨中央和國務院文件,法律法規關于計量比對的規定和要求,深入分析總結我國計量比對工作的現狀、形勢和存在的問題,多次組織調研和座談研討,征求各方意見,全力推動修訂進程。

 

2019年5月-2020年3月,市場監管總局先后邀請多位專家組織召開了多次專題座談會,到浙江、廣東、山東、陜西、遼寧、黑龍江等市場監管基層單位以及部分全國專業技術委員會和國家計量專業站等實地調研,面對面聽取修訂《計量比對管理辦法》的意見和建議。市場監管總局組織有關專家,研究起草形成《計量比對管理辦法》(修訂初稿)。

 

2020年4月-7月,市場監管總局在征求系統內外專家意見的基礎上,邀請北京市市場監管局、浙江省市場監管局以及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中國計量大學法學院、北京市計量檢測科學研究院等相關專家,對《計量比對管理辦法》(修訂初稿)深入討論,對《計量比對管理辦法》(修訂初稿)進行了反復論證和修改,形成了《計量比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同時,在前期調研和深入論證的基礎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計量比對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市監計量〔2020〕127號)印發實施,對“健全計量比對工作機制和管理模式”和“健全計量比對制度”等提出明確要求。

 

2020年8月-10月,《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征求〈計量比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市監計量函〔2020〕1409號)印發,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的意見,征集到意見建議62條。市場監管總局組織部分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計量處負責人、部分計量技術機構和法律專家對反饋的意見進行認真梳理和研究,對規章進行深入研究論證,形成了《計量比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保障量值準確可靠、滿足新時代計量改革發展要求為目標,著眼于當前計量比對存在的問題,注重推動形成計量比對機制化工作格局,注重增強計量比對活力,提高計量比對供給質量和效益,在健全計量比對管理模式和工作機制,加強計量比對結果使用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一是充分利用計量比對手段,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計量比對通過評價參加比對的實驗室反饋傳遞標準(樣品)的測試結果,判定參加比對實驗室所涉及本次比對的計量標準、標準物質、工作計量器具甚至測量系統的運行狀態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可作為憑技術和數據說話的、較為客觀公正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辦法(征求意見稿)》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實施和管理計量比對,鼓勵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采用計量比對手段加強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中事后監管。同時,強化計量比對結果應用,明確國家計量比對結果可以作為計量標準器具核準、標準物質定級鑒定、計量授權以及計量監督管理的依據之一。《辦法(征求意見稿)》強化了違反有關規定的處理,如情節嚴重的,市場監管總局將相關情況通報參加比對實驗室的相關主管部門或記入失信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開。

 

二是更大力度放開搞活,激發計量比對活力。《辦法(征求意見稿)》將國家計量比對可以由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或者大區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實施,調整為具有相應能力和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就可申報國家計量比對項目。同時,為提高計量比對供給質量和效益,充分發揮市場力量,《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鼓勵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按照相關計量技術規范要求,加強計量比對提供能力建設,面向社會自主開展相應項目的計量比對,計量技術機構自愿參加,更大激發計量比對工作活力。《辦法(征求意見稿)》打破了原辦法中計量比對主導實驗室和參加比對實驗室為依法設置或授權的技術機構的限制,將計量比對主導實驗室確定為具有相應能力、能夠承擔法律責任的技術機構。《辦法(征求意見稿)》合并了原辦法的11至16條,簡化了計量比對具體實施的過程描述和技術要求,規定計量比對具體實施應符合相應計量技術規范要求。

 

三是豐富計量比對內涵。根據國際上計量技術規范關于計量比對的最新定義,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計量比對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市監計量〔2020〕127號)精神,《辦法(征求意見稿)》將計量比對由對相同準確度等級或者規定不確定度范圍內的“同種計量基準、計量標準之間所復現的量值”的比較調整為“測量儀器、標準物質復現的量值”的比較。同時,鼓勵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行業計量比對,進一步優化完善計量比對工作機制化格局。

 

四是增加了計量比對傳遞標準(樣品)的溯源性要求。為確保計量比對結果的科學性、有效性,《辦法(征求意見稿)》將計量比對主導實驗室條件中的能夠提供穩定可靠的傳遞標準或樣品,調整為能夠提供具有計量溯源性的準確、穩定和可靠的傳遞標準或樣品,新增了對計量比對傳遞標準(樣品)或參考值的溯源性要求。

 

五是給予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和地方市場監管部門更大自主權。《辦法(征求意見稿)》將原辦法中地方計量比對比照本辦法執行的規定,調整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地方計量比對管理辦法,鼓勵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將計量比對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手段,可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本部門行業計量比對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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