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下午,國新辦舉行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有關情況。據介紹,《意見》明確了涉企行政檢查的主體資格等要求,嚴禁不具備法定資格的主體實施檢查。
司法部副部長胡衛列(圖源:國新網)
司法部副部長胡衛列介紹,關于“誰能檢查”,按照職權法定原則,對于行政執法主體而言,“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在現行法律規定中,只有行政執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受委托的組織這三類主體是可以實施行政檢查的。除此之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實施。
《意見》對檢查主體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就是行政執法機關開展行政檢查必須在法定職責范圍內進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檢查必須在法定授權范圍內進行;受委托的組織開展行政檢查也必須在委托范圍內進行,都不允許超越范圍。比如,目前實踐中存在的一些涉及面比較廣的或者專業性比較強的領域,像安全生產、交通運輸、動物防疫等領域,通過授權或者委托的方式給一些組織來實施行政檢查的,但按照《意見》的要求,這些組織必須是在授權或者委托的范圍內實施檢查。
關于“誰不能檢查”,《意見》明確要求嚴禁四類主體和人員實施檢查,四類主體分別是,一是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二是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三是外包的中介機構,四是沒有取得執法證件的執法輔助人員、網格員、臨時工等人員。需要說明的是,這些主體或者人員他們所從事的工作是為了保證行政執法的專業性而提供的技術服務,或者是按照規定從事的行政執法的輔助性工作,它不是執法行為,這些主體或者人員也不能夠獨立實施檢查或者作出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活動。
(來源:極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