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網友在市場監管總局網站公眾留言系統咨詢“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相關問題,市場監管總局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給予了答復。
1.163號令修改后的解釋

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163號令的修改,第四條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規對檢驗檢測機構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避免相同事項的重復認定”。該條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是否適用?是否取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后不不需要再進行CMA的認證?“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屬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對檢驗檢測機構管理另有規定的情形。依據“放管服”改革“減少對同一主體實施重復評價”的原則,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無需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依照相關規定進行。

問:
食品檢驗報告是否可以用單位的檢驗檢測專用章代替單位公章?
答:
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規定,檢驗檢測機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應當在其檢驗檢測報告上標注資質認定標志。
3.監督管理辦法

問:
1、《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是否作為新申請資質認定的依據。2、《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已經做了修改,《RB/T214-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的依據為《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現在進行資質認定評審是否還依據RB/T214-2017標準。1.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檢驗檢測機構從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報告(以下統稱檢驗檢測報告)的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檢驗檢測資質認定有關問題請參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2.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技術評審應當依據評審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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