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計量法》的反思與完善


張云

(中國計量大學法學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計量法、產品質量法等)


本文原載《中國市場監管研究》2021年第7期,感謝作者惠寄電子文本并授權推送。



摘要

《計量法》實施三十五年,雖然計量行政監管部門也一直在探索計量改革新舉措,但是《計量法》滯后性依舊明顯。《計量法》送審稿修改稿(2021年稿)充分體現了“放管服”改革精神,大幅減少計量行政許可事項;由器具法向量值法轉換,加強對計量結果的管理;增加有關部門的計量監管權限,突出計量監管的統一與共治;適應國際單位制變革,與國際計量制度接軌;放開計量技術服務市場,規范計量校準活動;嚴格計量法律責任,加大計量違法成本。加快修訂計量法的工作,有利于更好發揮計量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中的重要作用,促進我國經濟高質量法制,提升我國核心競爭力。


1985年9月6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以下簡稱《計量法》),該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時至今日,《計量法》已經實施三十五年了。


一、現行《計量法》的回顧


《計量法》從起草到頒布歷時五年半,立足當時的基本國情,統籌考慮了當時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綜合因素,共用36個條文,設計了相對全面的制度框架,有法定計量單位制度、計量基準器具制度、計量標準器具考核制度、計量器具檢定制度、計量器具新產品型式批準制度、計量器具制造許可制度、計量器具修理許可制度、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和銷售前檢定制度以及計量授權、計量檢定員考核、計量認證等制度,強調事前的監管,從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保證了國家機關對計量的監管,保障了國家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促進了我國生產、貿易和科學技術的發展,維護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計量法施行35年來,為完善國家法治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及提高國家核心競爭力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現行《計量法》的修正和制度改革探索


從2009年起,為適應相關法律調整、機構改革的需要,進一步深化國家“放管服”改革,計量法做了5次修正,取消了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計量器具的行政審批制度、部門和地方規程的備案審批制度、進口計量器具銷售前檢定的許可制度、計量器具制造、修理的許可制度。計量行政監管部門為完善計量治理體系,積極探索計量改革新舉措,如建立強制管理計量器具目錄的動態管理機制,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范圍已大幅縮小;改革國際標準物質管理模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改革計量檢定人員管理模式,廢止《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施行《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改革完善計量技術規范工作機制,強化計量技術規范全生命周期管理;取消計量保證能力現場核查,實施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自我聲明公開制度等;對“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行政許可實施優化審批服務。這些改革舉措充分調動了市場主體積極性和社會創造力,激發了創業創新的市場活力,營造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現行計量法滯后性的反思


計量法雖然經過了五次修改,但仍然存在明顯的滯后性,制約或者束縛了計量制度的改革創新,不能很好地滿足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地需要,亟須全面修訂。


(一)立法理念和立法技術落后


現行《計量法》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當時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技術較為傳統,無法適應我國當前法治現代化的價值目標,也不適應法律規范化、科學化和民主化的實踐需求。


(二)監管模式過于依靠行政許可


1985年頒布的計量法設計了近十項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制度來實現計量監管。這種過于依賴和強調行政許可和審批的計量監管模式已不能適應當前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雖然計量法經過歷次修正,減少了若干項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但現行計量法的監管模式并未根本改變,不能滿足新常態下計量治理結構調整的現實需求。


(三)監管范圍較小


現行計量法是一部計量器具監管法,其側重計量單位和計量器具管理,缺乏對計量結果監管的關注。當前,社會主體對計量結果準確性有著迫切的需求,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因計量結果不準確引發的計量糾紛。以上暴露出計量法調整范圍過窄的弊端。


(四)對民生關注不夠


現行《計量法》中的制度設計雖然起到了保障民生的作用,但從條文上看,有關民生計量的規定相對缺失。特別是民生計量中最重要的“民用四表”所有權歸屬不明,缺乏相關法律規定,使得民用四表的到期輪換制度難以落實,費用承擔易產生糾紛。計量法應更多體現對民生的關注。


(五)國際性不足


現行計量法在規范計量活動方面與國際通行做法存在差異。如國際上通行的計量校準和計量比對等,計量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隨著國際單位制的量子化變革,計量法國際化程度不高,無法適應“一帶一路”國家戰略和共享發展內在需求的弊端會更加凸顯。


(六)法律責任畸輕


現行計量法頒布至今,我國經濟生活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計量法及相關規章中有關行政處罰的條款始終未有修改,計量法律責任明顯偏輕,違法成本明顯過低,沒有起到有效遏制計量違法行為的目標。


四、計量法(送審稿修訂稿)亮點解讀


2013年,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成立專門的計量法修訂起草工作組;2015年,原國家質檢總局向人大法工委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修訂草案)》;2016年,計量法的修訂列入國務院立法第一類立法計劃;2018年7月13日,司法部啟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送審稿修訂稿)》公開征求意見程序,共取得200余條反饋意見和建議。市場監管總局對意見逐條進行了研究,并在進一步征求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司法部要求對修訂稿進行了修改,目前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送審稿修改稿)》(2021年稿)(簡稱修改稿(2021年稿)),并于2021年3約征求國務院各部委及地方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的意見和建議。筆者對修改稿(2021年稿)的亮點進行解讀。


(一)體現“放管服”改革精神,大幅減少計量行政許可事項


按照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政府職能應當向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的方向轉變,強調社會共治。因此,本次計量法修訂的一個基本思路就是最大限度地減少計量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事項,有機協調計量監管的統一與多元共治。經過5次修訂,計量法原有的9項計量行政審批或行政許可事項調整為4項。修改稿(2021年稿)再次對這4項行政許可事項進行了重新評估和論證,確定整部計量法只保留計量標準器具的核準制度這一項行政許可事項,取消計量器具型式批準、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計量認證3項行政許可事項。


1.取消型式批準。按照“放管服”改革的總體要求,需要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凡是市場能自主調節的就讓市場來調節。本次修改,對部分計量器具制造企業的準入制度,即計量器具型式批準制度,不再將其作為行政許可事項,僅對計量器具型式、性能等提出技術要求,即交由型式評價實驗室完成型式評價,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計量器具是確保全社會計量單位統一和量值準確可靠的特殊產品。計量器具的設計、原理及質量直接關系到公共安全、人體健康、執法公正、環境安全、節能減排等領域的公共利益。如果計量器具在設計上存在缺陷,量值不準,將有損于公共安全、人體健康、執法公正、環境安全、節能減排等領域的公共利益。同時計量器具型式評價是國際計量界的通用管理方式,世界各國均施行計量器具的型式評價制度。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證書制度是建立在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基礎上的。我國作為國際法制計量組織的成員,致力推廣OIML證書制度,且與德國、荷蘭等國家簽署了型式評價互認協議。因此,修改稿(2021年稿)取消了型式批準,保留了型式評價。


2.取消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計量授權制度創設自上世紀80年代,按照國家量值傳遞的計量資源必須由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進行統籌規劃的原則,對承擔研究建立計量基準、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進行量值傳遞等保證全國量值統一性和法制性的重要任務的實施機構進行授權,由其代表國家來執行法制任務。但是隨著改革的推進,計量技術活動靈活多樣,檢定、校準、比對、檢測等計量技術服務市場異常活躍,對授權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實踐中授權技術機構承擔的許多任務不屬于政府直接辦理事項,屬于計量技術活動,與“授權”一詞本源含義不同。因此,修改稿(2021年稿)改革了現有的計量技術機構授權制度。政府通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范承擔法定計量任務的技術行為。


3.取消計量認證的行政許可。現行《計量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計量法所規定的計量認證是對向社會出具公正數據的第三方機構的計量能力進行確認,其核心是計量溯源性。因此,只要相關機構的計量器具、計量能力能夠滿足要求,在計量法中可以不再設置許可,相關行業機構需要符合什么資質,由其他法律法規進行規范。在計量法中只需要保證相關機構有相應的計量能力向社會出具相關數據即可。


4.保留計量標準的核準制度。計量標準的核準制度是本次修訂中被認為必須保留的一項行政許可。因為量值來源于計量基準和標準,計量基準和標準是計量準確可靠最根本的保障。計量標準處于量值傳遞溯源體系的中間環節,計量標準包括國家計量標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和其他計量標準,其中,國家計量標準作為統一全國量值的主要依據。國家計量標準與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和其他計量標準形成了相對完整的體系,成為計量基準的量值傳遞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各個領域的紐帶,是確保量值傳遞和量值溯源,實現全國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準確可靠的必不可少的物質基礎和重要保障。因此,為了加強計量標準的管理,規范計量標準的考核工作,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傳遞的一致性、準確性,為國民經濟發展以及計量監督管理提供公正、準確的檢定、校準數據或結果,對計量標準應保留行政許可。


(二)由器具法向量值法轉換,加強對計量結果的管理


現行計量法側重于調整計量單位制度和調整計量器具,對目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普遍關心的計量結果的規范和監管相對欠缺,特別是對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且迫切需要規范的,以量值作為結算依據的商品量的計量沒有規范。因此,為了規范計量結果的監管,有效解決由此引發的計量糾紛,修改稿(2021年稿)新增量值管理一章,規定了生產者、經營者和其他向社會出具計量結果的市場主體,應當建立必要的計量管理制度,對計量結果的產生過程進行計量控制,保證出具的計量結果準確可靠、具有可追溯性,并對出具的計量結果負責。這充分體現了計量法既注重對計量單位和計量器具、重量值的調整,又關注計量的準確性、一致性、溯源性。


(三)增加有關部門的計量監管權限,突出計量監管的統一與共治


計量活動應當實施全國統一監管,由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主管計量工作,建立統一的量值傳遞和溯源體系,實現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同時,計量客觀上涉及多個行業、多個部門和多個領域,為適應新常態下計量事業發展的趨勢和構建大計量工作格局的需要,必須通過機制創新把計量資源更好地整合起來,充分發揮有關行業、有關部門在計量管理中的作用。為此,修改稿(2021年稿)在總則中明確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計量活動實施監管的條款。按照制度設計,在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主管下,各部門通力合作、全社會廣泛參與和共同治理下,計量體系將更加完善,計量支撐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的基礎將更加堅實和廣泛。


(四)應對國際單位制變革,與國際計量制度接軌


計量是構建一體化國家戰略體系和能力的重要支撐,國際計量單位制是全球測量體系的基石。2018年11月16日,第26屆國際計量大會(CGPM)表決通過了關于“修訂國際單位制(SI)”的1號決議,千克、安培等單位的定義及內涵發生重大變化。至此,國際單位制的7個SI基本單位均由量子領域描述客觀世界永恒不變的物理常數定義,國際單位制全面進入量子時代。為適應量子化變革的需要,修改稿(2021年稿)新增計量保障與促進一章,規定加強計量科技研究,完善計量學科布局,加強計量基礎設施建設,健全完善同現代先進測量技術體系相適應的計量行政管理體制。通過修訂,推動計量法對計量科技的關注,加強法制計量體系與國際接軌,為國家現代先進測量體系的建設與發展,注入內生動力和發展活力。


(五)放開計量技術服務市場,規范計量校準活動


現行計量法對在用計量器具只規定了單一的檢定制度,與國際通行做法不一致,給企業帶來極大不便。修改稿(2021年稿)對在用計量器具管理制度進行了相應改革,增加規定了計量校準等保證量值準確的計量器具管理方式。同時,由于計量校準活動存在顯著的外部性特點,為保護計量校準服務雙方合法權益,規范計量校準服務行為,修改稿(2021年稿)規定國家實行計量校準機構自我聲明公開制度,明確主體責權的規則與制度,進一步激發校準市場主體活力,更好地發揮市場對計量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實現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和政府監管的有利環境,促進計量校準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六)嚴格計量法律責任,加大計量違法成本


雖然法制計量的重點是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但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也是計量法作為制度安排的題中之義。由于歷史局限性,現行計量法涉及的計量違法行為種類偏少,處罰力度過輕,違法成本極低,對目前社會上普遍存在的經營者缺斤短兩、明暗兩秤、利用計量器具作弊等坑害消費者的計量違法行為起不到遏制作用。因此,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需要加大對計量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提高違法者的違法成本。為此,修改稿(2021年稿)在監督管理一章增加了計量違法行為的種類,并大幅度增加了法律責任一章的條款,細化并加大了罰款金額,提升了行政處罰力度,增設了資格罰限制等,有效遏制計量違法行為,規范并保障計量秩序。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我國<計量法>修訂中的若干重大問題研究》(19BFX186)


文章來源網絡,由中測校準平臺總結發布,供業內讀者參考交流,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