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新版強制性標準已實施、舊版已作廢,但客戶要求一定要按舊版標準檢測。請問是否可按舊版標準檢測并出具蓋CMA章的報告?
答:不可按舊版標準檢測出具蓋CMA章的報告。《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檢驗檢測機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應當在其檢驗檢測報告上標注資質認定標志。RB/T 214—2017中4.5.14規定,當客戶建議的方法不適合或已過期時應通知客戶。市場監管總局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于2020年3月11日發出的《關于新舊標準換版保留舊標準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有關問題的函》指出,為了便于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檢測,滿足相關執法監督需要,允許檢驗檢測機構在資質認定能力附表中保留或者依監督抽查文件申請擴增舊標準,相關擴項程序可依標準變更情形適當簡化。但該函規定只適用于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檢測,不適用于一般委托檢驗檢測。
8.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允許分包檢驗檢測項目,那么對于分包項目 有沒有比例限制要求?
答:《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內,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需要分包檢驗檢測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分包給具備相應條件和能力的檢驗檢測機構,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對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以及擬承擔分包項目的檢 驗檢測機構的同意,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檢驗檢測報告中注明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以及承擔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對分包比例沒有要求,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報告》規定,分包比例較大(超過30%)屬于需要提請資質認定部門關注的事項。
9.請問是否可以以某工程有限公司試驗檢測中心的名義申請獨立的檢驗檢測機構資
質認定資質?(注:該工程有限公司是獨立法人,試驗檢測中心為其設立的企業內 部組織機構。)
答:《國家認監委關于實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若干意見》規定:“生產企業內部的檢驗檢測機構不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范圍之內。生產企業出資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檢驗檢測機構可以申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應當遵循檢驗檢測機構客觀獨立、公正公開、誠實守信的相關從業規定。”
10. 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中,允許將檢驗檢測項目分包給沒有CMA 資質但是有 能力和條件的檢驗檢測機構嗎?
答:不允許。《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需要分包檢驗檢測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分包給具備相應條件和能力的檢驗檢測機構、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對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以及擬承擔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的同意。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檢驗檢測報告中注明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以及承擔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其中,“條件”是指檢驗檢測機構獲得資質認定等條件;“能力”
是指具備實際承擔并完成相應檢驗檢測業務的能力,且該能力被列入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附表。
11 . 通 過CNAS 認可的實驗室從事計量校準,其行為是否適用《檢驗檢測機構監督 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答:《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檢驗檢測機構,是 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產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測的專業技術 組織。
“本辦法所稱資質認定,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實施的評價許可。”
因此,從事計量校準不在資質認定范圍之內,不適用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12 .請問:申請資質認定擴項及標準變更之后,現場評審已經通過,但新的證書還沒 有發下來;這時可以對新擴項的項目先進行試驗,等證書發下來之后再出具檢測 報告嗎?
答:《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內,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因此,申請資質認定擴項及標準變更之后、現 場評審已經通過、新的證書還沒有發下來時,可以出具報告但不能使用CMA 標志,并應注明“檢測結果僅供內部參考、對社會不具有證明作用”;須在新證書 發下來之后再出具有CMA標志的檢測報告。
來源:《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和實驗室認可8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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