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全國法制計量管理計量技術委員會發布關于JJF1033-2022《計量標準考核規范 (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通知,JJF1033-2022《計量標準考核規范(征求意見稿)》已經完成制修訂起草工作,現向各位委員和有關單位征求意見,反饋郵箱Dingyq526@163.com。
以下僅列 JJF1033-2022《計量標準考核規范(征求意見稿)》正文部分(附錄略,查看請點擊底部閱讀原文)及JJF1033計量標準考核規范修訂說明。
計量標準考核規范JJF1033修訂說明 一、任務來源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2022年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制定、修訂及宣貫計劃的通知》(市監計量發[2022]70號)和《全國法制計量管理技術委員會關于委托起草<民用四表的封印技術規范>等5項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函》(MTC1[2022]5號)的要求,JJF1033《計量標準考核規范》國家計量技術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列入了2022年度修訂計劃?!兑幏丁返男抻喒ぷ髟趪沂袌霰O督管理總局計量司和全國法制計量管理技術委員會指導下,由原負責制定《規范》的起草人負責修訂工作。 二、規范修訂的背景 計量標準是將計量基準的量值傳遞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各個領域的紐帶,其量值準確與否直接關系國計民生,是實現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傳遞準確可靠必不可少的物質基礎和重要保障。為了保障全國量值傳遞的準確和一致,國家對重要計量標準實行考核制度,并納入行政許可的管理范疇。為實施計量標準考核工作,規范計量標準的建立、維護和使用,需要制定計量標準考核規范作為計量標準考核工作的依據,以考核計量標準具有準確傳遞量值的能力,為國民經濟發展以及計量監督管理提供公正、準確的檢定、校準數據或結果。 JJF1033-2016《計量標準考核規范》(以下簡稱原《規范》)于2016年11月30日發布,2017年05月30日開始實施。原《規范》明確了計量標準的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考評方法以及后續監管等有關內容,對規范和指導我國計量標準考核和管理工作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原《規范》開始施行至今已有5年了,在這5年里,計量標準考核和管理工作隨著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和發展不斷提高和完善,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一批新的部門規章,對部分規范性文件進行了調整,這樣一來,原《規范》中的一些內容存在一些與現行規定不一致的地方。主要問題如下:一是與市場監管總局新發布的規定和要求不符合。近年來,為了推進“放管服”改革,市場監管總局取消了部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發布了一些新規定和要求。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廢止86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20年第56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廢止86件文件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20年第58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取消部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設定的證明事項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19年第54號)要求,有必要刪除《考核規范》中的“簡化考核的計量標準項目目錄” “證明事項”及相關內容。二是與新發布的計量標準考核規章要求不一致。近幾年來,市場監管總局對計量標準考核的主要行政規章進行了修訂,重新發布了《計量標準考核辦法》《計量標準考評員管理規定》等,這些新的規章中有些規定和要求發生了重大變化,例如:《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有效期由4年”修改為“5年”;將計量標準的“撤銷”修改為“注銷”;申請新建計量標準考核、復查考核時,建標單位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提交的資料內容發生了變化等,需要及時對原《規范》的有關規定進行修改,避免在計量標準考核過程中產生歧義。三是原《規范》中的計量行政部門的名稱發生了變化。由于國家進行了行政機構改革,撤銷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組建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各地也組建了地方市場監督管理局,所以原《規范》中“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描述應進行修改。四是在考核實踐中,原《規范》中的一些考核要求和技術問題也暴露出一些不盡完善的地方,需要進一步明確,以便具有更好的操作性。 為了解決這些計量標準考核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提高計量標準的考核質量和管理水平,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有必要對原《規范》進行修改、補充、完善。 三、修訂的主要技術依據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章《 計量標準考核辦法》(2020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第三次修訂) JJF1001-2011 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 JJF1059.1 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 JJF1059.2 用蒙特卡洛法評定測量不確定度 JJF1139 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確定原則和方法 JJF1117 計量比對 JJF1094 測量儀器特性評定 GB/T 4091-2001 idt ISO 8258:1991 常規控制圖 OIML D8:2004 測量標準的選擇、考核、使用、維護和文件集 (Measurement standards. choice, recognition, use, conservation and documentation) 四、修訂原則和指導思想 此次修訂的基本原則是保持JJF1033-2016框架、格式不變,調整完善相關內容,使計量標準的考核要求、考核程序以及考評方法等更加科學、合理,進一步提高計量標準考核規范的操作性,提升計量標準考核工作的有效性。 新《規范》的全部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技術方面與國際建議、國際文件以及我國現行的計量技術規范內容兼容。新《規范》對促進計量標準考核工作質量提高,保證全國量值準確統一,將會與現行法律法規共同發揮作用。 五、規范修訂工作概況 1、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修訂準備。開展調研,收集相關信息和查閱相關技術資料、文獻,為修訂規范進行準備。 2、2022年4月項目申報。向全國法制計量管理技術委員會上報《國家計量技術規范項目申報書》,成立起草小組。本次修訂仍然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為主要起草單位,以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為參加單位組成規范修訂起草小組。 3、2022年5月至6月起草《規范》的草稿。建立起草小組微信群,對當前計量標準考核及管理工作中出現和存在的有關問題進行深入探討,提出修訂工作需要解決的具體技術和管理問題,確定本次修訂的基本原則和修訂工作分工,完成《規范》的草稿的起草。 4、2022年7月至8月形成《規范》的初稿。按照起草小組的分工,對草稿有關內容進行深入探討、進一步完善、修改,2022年8月15日召開起草組視頻會議,對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內容及有關問題進行充分溝通、討論,形成統一意見,完善初稿和編制說明。 5、2022年9月形成征求意見稿。再次召開起草組會議,討論并確認修改和完善的內容及文字表述,形成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報全國法制計量管理技術委員會。 6、2022年10月征求意見。 六、規范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版與2016年版相比較,主要有以下變化: 1、按照現行計量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進行修改。按照新版《計量標準考核辦法》(2020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第三次修訂)第六條的規定,將與計量標準的溯源性有關的“主要配套設備”修改為“配套的計量設備”;根據《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將“5.4 計量標準考核的審批”中“《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有效期為4年”修改為“《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取消部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設定的證明事項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19年第54號)等的規定,將“檢定或校準人員證明”修改為“檢定或校準人員證件”,“計量技術規范”修改為“計量校準規范”;根據國家機構改革后更名的情況,將原《規范》中“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將“撤銷”修改為“注銷”。為了保持與新版《計量標準考核辦法》(2020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第三次修訂)第九條、第十六條的表述保持一致。將原《規范》即2016年版《規范》中以下內容的“撤銷”修改為“注銷”。 1)“目錄”中“7.3計量標準的封存與撤銷”;“附錄H《計量標準封存(或撤銷)申報表》格式”。 2)“引言”第3段中“第7章闡述計量標準的后續監管,對計量標準的更換、封存與撤銷、恢復使用及技術監督等后續監管做出了規定?!?/span> 3)“4.5.1 文件集的管理”中“8)《計量標準封存(或撤銷)申報表》”。 4)“5.1.2.2”中“10)《計量標準封存(或撤銷)申報表》(如果適用)復印件一份”。 5)“7.3 計量標準的封存與撤銷”中“在計量標準有效期內,因計量標準器或主要配套設備出現問題,或計量標準需要進行技術改造或其他原因而需要封存或撤銷的,建標單位應當填寫《計量標準封存(或撤銷)申報表》一式兩份,連同《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原件報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履行有關手續。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同意封存的,在《計量標準考核證書》上加蓋“同意封存”印章;同意撤銷的,收回《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建標單位和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各保存一份《計量標準封存(撤銷)申報表》。”中“撤銷”(共5處)。 6)“附錄A 《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格式”中“說明”中“10)計量標準封存(或撤銷)申報表(如果適用)復印件一份”。 7)“附錄A”中“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表格”中“文件集登記”序號“8 計量標準封存(或撤銷)申報表(如果適用)”。 8)“附錄H 《計量標準封存(或撤銷)申報表》格式”中的“撤銷”,表格中共7處。 3、刪除“簡化考核的計量標準項目目錄”及相關內容。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廢止86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20年第56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廢止86件文件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20年第58號),刪除如下“簡化考核的計量標準項目目錄”及相關內容。 1)“目錄”中刪除“附錄N 簡化考核的計量標準項目目錄”。 2)“引言”第4段中“8. 在附錄中增加了《〈計量標準環境條件及設施發生重大變化自查表〉格式》《簡化考核的計量標準項目目錄》”中刪除《簡化考核的計量標準項目目錄》。 3)“6.1 計量標準的考評方式、內容和要求”第二段中.刪除可以簡化考評項目(帶O的項目)。 4)刪除“6.1 計量標準的考評方式、內容和要求”中“注:對于僅用于開展計量檢定,并列入《簡化考核的計量標準項目目錄》(見附錄N)中的計量標準,其穩定性考核、檢定結果的重復性試驗、檢定結果的測量不確定評定以及檢定結果的驗證等4個項目可以免于考評?!?/span> 5)刪除附錄J 計量標準考評表中的所有O,以及“注:”中“帶O的項目為可以簡化考評項目,有4項”。 6)刪除附錄N 簡化考核的計量標準項目目錄的所有內容。 4、新增“最高計量標準”術語及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實施細則、計量法條文解釋以及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的要求,結合JJF1001-2011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第8.6條參考標準的定義確定。 5、對計量標準負責人的資質要求提出新要求。根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注冊計量師注冊管理規定》等的規定,完善了4.4.1條中對計量標準負責人資質,要求計量標準負責人應當具有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或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 6、修改提交的申請資料有關內容。根據與《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以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取消部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設定的證明事項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19年第54號)的規定,將“5.1.2申請資料的提交”文中以下內容進行修改: “5.1.2.1”修改為:申請新建計量標準考核,建標單位應當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提供以下資料: 1)《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和《計量標準技術報告》; 2)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主要計量設備有效檢定或者校準證書,以及可以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料復印件各1份。 注:可以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料包括:開展檢定或者校準工作的兩套原始記錄及相應的模擬檢定或者校準證書復印件、檢定或校準人員能力證件復印件以及計量比對報告(如果適用)等。 “5.1.2.2”修改為:申請計量標準復查考核,建標單位應當在《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提供以下資料: 1)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和計量標準技術報告; 2)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主要計量設備的有效檢定或者校準證書,以及可以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料復印件各1份; 3)計量標準封存、注銷、更換等相關申請材料(如果適用)復印件1份。 注:可以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料包括:持有計量標準考核證書自我聲明或者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復印件,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主要計量設備連續的檢定或者校準證書、檢定或者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記錄、計量標準的穩定性考核記錄復印件,檢定或校準人員能力證件復印件,近期開展檢定或者校準工作的兩套原始記錄及相應檢定或者校準證書復印件,以及計量比對報告(如果適用)等。 7、修改考評員的聘請及考評組的組成的有關內容。根據與《計量標準考評員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將“5.3.3 考評員的聘請及考評組的組成”中的“組織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一般聘用本行政區內的考評員執行考評任務,需要跨行政區域聘用考評員的,聘用時應當通過考評員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認可?!毙薷臑椤敖M織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按照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優先委派所轄區域內考評員執行計量標準的考評任務,需要跨行政區域聘用考評員的,經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與計量標準考評員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協商一致后,跨區域委派計量標準考評員執行計量標準考評任務。 8、書面審查增加兩個項目。將6.1計量標準的考評方式、內容和要求中書面審查項目由“20項”修改為“22項”。即將溫度、濕度、照明、供電等環境條件符合要求,有有效的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校準規范納入書面審查項目;并對附錄J《計量標準考核報告》中計量標準考評表中相關表述進行修改。這些兩項現在具備實現條件,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校準規范可以在總局計量司網站上查詢下載,其他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校準規范數量不大,建標單位可以很方便提供電子版;環境條件可以通過視頻進行查看考評。 9、進一步完善了計量標準環境條件及設施發生重大變化的要求。為完善計量標準環境條件及設施發生重大變化的管理,在7.2 2)增加計量標準環境條件及設施發生重大變化的自我聲明要求,并對附錄M的有關內容進行了調整,增加了《計量標準環境條件及設施發生重大變化自我聲明》,將原《計量標準環境條件及設施發生重大變化自查表》調整到《計量標準履歷書》中,既方便建標單位,又進一步提高證后監管的有效性。 10、對附錄A 《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格式進行修改。根據與《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以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取消部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設定的證明事項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19年第54號)的規定,將“附錄A 《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格式”“說明”中的1、2有關內容按照規范正文進行修改,申請新建計量標準考核,建標單位應當提供2方面資料,申請計量標準復查考核,建標單位應當提供3方面資料,并對可以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料用“注”的形式進行說明;由于在《計量標準考核報告》中可體現組織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意見,“附錄A 《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格式”中刪除“組織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意見”一欄。 11、修改和完善了原《規范》中部分文字描述。 JJF1033起草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