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全國法制計量管理計量技術委員會發布關于JJF1033-2022《計量標準考核規范 (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通知,JJF1033-2022《計量標準考核規范(征求意見稿)》已經完成制修訂起草工作,現向各位委員和有關單位征求意見,反饋郵箱Dingyq526@163.com。

以下僅列 JJF1033-2022《計量標準考核規范(征求意見稿)》正文部分(附錄略,查看請點擊底部閱讀原文)及JJF1033計量標準考核規范修訂說明。


計量標準考核規范
1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計量標準的建立、新建計量標準的考核、已建計量標準的復查考核以及計量標準考核的監督管理。
2引用文件
本規范引用下列文件:
JJF1001-2011 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
JJF1059.1 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
JJF1059.2 用蒙特卡洛法評定測量不確定度
JJF1094 測量儀器特性評定
JJF1117 計量比對
JJF1139 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確定原則和方法
GB/T 4091-2001 idt ISO 8258:1991 常規控制圖
OIML D8:2004 測量標準的選擇、考核、使用、維護和文件集 (Measurement standards. choice, recognition, use, conservation and documentation)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規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規范。
3術語和定義
JJF1001-2011《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中界定的有關術語和定義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范。
3.1計量標準  measurement standard
具有確定的量值和相關聯的測量不確定度,實現給定量定義的參照對象。
注:本規范所指計量標準約定由計量標準器及配套設備組成。
3.2 最高計量標準 highest measurement standard
全稱最高等級的計量標準  highest level of measurement standard
在給定組織或給定地區內,其準確度等級最高,或不確定度或最大允許誤差最小,用于檢定或校準同類量其他計量標準或工作計量器具的計量標準。
3.3 計量標準考核  examination of measurement standard
由國家主管部門對計量標準測量能力的評定和利用該標準開展量值傳遞資格的確認。
3.4 計量標準的考評  evaluation of measurement standard
在計量標準考核過程中,計量標準考評員對計量標準測量能力的評價。
3.5儀器的測量不確定度  instrumental measurement uncertainty[JJF1001-2011,7.24]
由所用的測量儀器或測量系統所引起的測量不確定度的分量。
注:
1 除原級測量標準采用其他方法外,儀器的不確定度通過對測量儀器或測量系統校準得到。
2 儀器的不確定度通常按B類測量不確定度評定。
3 對儀器的不確定度的有關信息可在儀器說明書中給出。
3.6 計量標準的測量范圍  measuring range of measurement standard
在規定條件下,由具有一定的儀器不確定度的計量標準能夠測量出的同類量的一組量值。
注:在JJF1001-2011中將測量范圍稱為測量區間或工作區間。
3.7 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  uncertainty of measurement standard
在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中,由計量標準引起的測量不確定度分量,它包括計量標準器及配套設備所引入的不確定度。
3.8 計量標準的準確度等級  accuracy class of measurement standard
在規定工作條件下,符合規定的計量要求,使計量標準的測量誤差或不確定度保持在規定極限內的計量標準的級別或等別。
3.9 計量標準的最大允許誤差  maximum permissible error of measurement standard
對給定的計量標準,由規范或規程所允許的,相對于已知參考量值的測量誤差的極限值。
3.10 測量精密度  measurement precision[JJF1001-2011,5.10]
在規定條件下,對同一或類似被測對象重復測量所得示值或測得值間的一致程度。
注:
1 測量精密度通常用不精密程度以數字形式表示,如在規定測量條件下的標準偏差、方差或變差系數。
2 規定條件可以是重復性測量條件、期間精密度測量條件或復現性測量條件。
3 測量精密度用于定義測量重復性、期間測量精密度或測量復現性。
4 術語“測量精密度”有時用于指“測量準確度”,這是錯誤的。
3.11 測量重復性 measurement repeatability
在一組重復性測量條件下的測量精密度。
注:重復性測量條件簡稱重復性條件,是指相同測量程序、相同操作者、相同測量系統、相同操作條件和相同地點,并在短時間內對同一或相類似被測對象重復測量的一組測量條件。
3.12計量標準的穩定性  stability of measurement standard
計量標準保持其計量特性隨時間恒定的能力。
注:在計量標準考核中,計量標準的穩定性用計量特性在規定時間間隔內發生的變化量表示。
3.13 計量標準的文件集  documentation of measurement standard
關于計量標準的選擇、批準、使用和維護等方面文件的集合。
計量標準的考核要求
4.1計量標準器及配套設備
4.1.1計量標準器及配套設備的配置
建標單位應當按照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校準規范的要求,科學合理、完整齊全地配置計量標準器及配套設備(包括計算機及軟件,下同),并能滿足開展檢定或校準工作的需要。
4.1.2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的計量特性
建標單位配置的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其計量特性應當符合相應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校準規范的規定,并能滿足開展檢定或校準工作的需要。
4.1.3 計量標準的溯源性
計量標準的量值應當溯源至國家計量基準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當不能采用檢定或校準方式溯源時,應當通過計量比對的方式確保計量標準量值的一致性;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計量設備均應當有連續、有效的檢定或校準證書(包括符合要求的溯源性證明文件,下同)。
計量標準的溯源性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1)計量標準器應當定點定期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建立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檢定合格或校準來保證其溯源性;配套的計量設備應當經檢定合格或校準來保證其溯源性。
2)有計量檢定規程的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計量設備,應當按照計量檢定規程的規定進行檢定。
3)沒有計量檢定規程的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計量設備,應當依據國家計量校準規范進行校準。如無國家計量校準規范,可以依據有效的校準方法進行校準。校準的項目和主要技術指標應當滿足其開展檢定或校準工作的需要,并參照JJF1139《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確定原則和方法》的要求,確定合理的復校時間間隔。
4)計量標準中使用的標準物質應當是處于有效期內的國家標準物質。
5)當國家計量基準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無法滿足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計量設備量值溯源需要時,建標單位應當溯源至國際計量組織或其他國家具備相應測量能力的計量標準。
4.2 計量標準的主要計量特性
4.2.1 計量標準的測量范圍
計量標準的測量范圍應當用計量標準能夠測量出的一組量值來表示,對于可以測量多種參數的計量標準,應當分別給出每種參數的測量范圍。計量標準的測量范圍應當滿足開展檢定或校準工作的需要。
4.2.2 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或準確度等級或最大允許誤差
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或準確度等級或最大允許誤差應當根據計量標準的具體情況,按照本專業規定或約定俗成進行表述。對于可以測量多種參數的計量標準,應當分別給出每種參數的不確定度或準確度等級或最大允許誤差。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或準確度等級或最大允許誤差應當滿足開展檢定或校準工作的需要。
4.2.3 計量標準的穩定性
計量標準的穩定性用計量標準的計量特性在規定時間間隔內發生的變化量表示。新建計量標準一般應當經過半年以上的穩定性考核,證明其所復現的量值穩定可靠后,方可以申請計量標準考核;已建計量標準一般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穩定性考核,并通過歷年的穩定性考核記錄數據比較,以證明其計量特性的持續穩定。計量標準的穩定性考核按照附錄C.2的要求進行。
若計量標準在使用中采用標稱值或示值,則計量標準的穩定性應當小于計量標準的最大允許誤差的絕對值;若計量標準需要加修正值使用,則計量標準的穩定性應當小于修正值的擴展不確定度(U95 Uk=2)。當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校準規范對計量標準的穩定性有規定時,則可以依據其規定判斷穩定性是否合格。
注:有效期內的國家標準物質可以不進行穩定性考核。
4.2.4 計量標準的其他計量特性
計量標準的靈敏度、分辨力、鑒別閾、漂移、死區及響應特性等計量特性應當滿足相應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校準規范的要求。
4.3 環境條件及設施
4.3.1環境條件
溫度、濕度、潔凈度、振動、電磁干擾、輻射、照明及供電等環境條件應當滿足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校準規范的要求。
4.3.2 設施
建標單位應當根據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校準規范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配置必要的設施,并對檢定或校準工作場所內互不相容的區域進行有效隔離,防止相互影響。
4.3.3環境條件監控
建標單位應當根據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校準規范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配置監控設備,對溫度、濕度等參數進行監測和記錄。
4.4 人員
4.4.1計量標準負責人
建標單位應當配備具有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或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并能夠履行職責的計量標準負責人,計量標準負責人應當對計量標準的建立、使用、維護、溯源和文件集的更新等負責。
4.4.2 檢定或校準人員
建標單位應當為每項計量標準配備至少兩名具有相應能力,并滿足有關計量法律法規要求的檢定或校準人員。
4.5 文件集
4.5.1文件集的管理
每項計量標準應當建立一個文件集,文件集目錄中應當注明各種文件的保存地點、方式和保存期限。建標單位應當確保所有文件完整、真實、正確和有效。
文件集應當包含以下文件:
1) 《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如果適用)(格式見附錄K);
2)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如果適用);
3) 《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如果適用)(格式見附錄A);
4) 《計量標準技術報告》(格式見附錄B);
5) 《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記錄》(參考格式見附錄E);
6) 《計量標準的穩定性考核記錄》;
7) 《計量標準更換申報表》(如果適用)(格式見附錄G);
8) 《計量標準封存(或注銷)申報表》(如果適用)(格式見附錄H);
9) 《計量標準履歷書》(參考格式見附錄D);
10) 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如果適用);
11) 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校準規范;
12) 計量標準操作程序(如果適用);
13) 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使用說明書(如果適用);
14) 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計量設備的檢定或校準證書;
15) 計量標準環境條件及設施發生重大變化自我聲明(如果適用)(格式見附錄M);
16) 實驗室的相關管理制度;
17) 開展檢定或校準工作的原始記錄及相應的檢定或校準證書副本;
18)可以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料(如果適用)。如:檢定或校準人員能力證件、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報告、計量比對報告、研制或改造計量標準的技術鑒定或驗收資料等。
4.5.2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校準規范
建標單位應當備有開展檢定或校準工作所依據的有效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校準規范。如果沒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或國家計量校準規范,可以選用部門、地方計量檢定規程。
對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急需的計量標準,如果沒有計量檢定規程或國家計量校準規范,建標單位可以根據國際、區域、國家、軍用或行業標準編制相應的校準方法,經過同行專家審定后,連同所依據的技術文件和實驗驗證結果,報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同意后,方可作為建立計量標準和考核的依據。
4.5.3 計量標準技術報告
4.5.3.1 總體要求
新建計量標準,應當撰寫《計量標準技術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完整、正確;已建計量標準,如果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環境條件及設施、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校準規范等發生變化,引起計量標準主要計量特性發生變化時,應當修訂《計量標準技術報告》。
建標單位在《計量標準技術報告》中應當準確描述建立計量標準的目的、計量標準的工作原理及其組成、計量標準的穩定性考核、結論及附加說明等內容。
4.5.3.2 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
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計量設備的名稱、型號、測量范圍、不確定度或準確度等級或最大允許誤差、制造廠及出廠編號、檢定周期或復校間隔以及檢定或校準機構等欄目信息應當填寫完整、正確。
4.5.3.3計量標準的主要技術指標及環境條件
計量標準的測量范圍、不確定度或準確度等級或最大允許誤差及計量標準的穩定性等主要技術指標以及溫度、濕度等環境條件應當填寫完整、正確。對于可以測量多種參數的計量標準,應當給出對應于每種參數的主要技術指標。
4.5.3.4 計量標準的量值溯源和傳遞框圖
根據相應的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校準規范,正確畫出所建計量標準溯源到上一級計量器具和傳遞到下一級計量器具的量值溯源和傳遞框圖。
4.5.3.5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  
按照附錄C.1的要求進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新建計量標準應當進行重復性試驗,并將得到的重復性用于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已建計量標準,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重復性試驗,測得的重復性應當滿足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的要求。
4.5.3.6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
按照附錄C.3的要求進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評定步驟、方法應當正確,評定結果應當合理。必要時,可以形成獨立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報告》。
4.5.3.7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驗證
按照附錄C.4的要求進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驗證,驗證的方法應當正確,驗證結果應當符合考核要求。
4.5.4檢定或校準的原始記錄
4.5.4.1 檢定或校準的原始記錄格式規范、信息齊全,填寫、更改、簽名及保存等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4.5.4.2 原始數據真實、完整,數據處理正確。
4.5.5檢定或校準證書
4.5.5.1 檢定或校準證書的格式、簽名、印章及副本保存等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4.5.5.2 檢定或校準結果正確,內容符合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校準規范的要求。
4.5.6 管理制度
建標單位應當建立并執行下列管理制度,保證計量標準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1) 實驗室崗位管理制度;
2) 計量標準使用維護管理制度;
3) 量值溯源管理制度;
4) 環境條件及設施管理制度;
5) 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校準規范管理制度;
6) 原始記錄及證書管理制度;
7) 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8) 計量標準文件集管理制度。
上述管理制度可以單獨制訂,也可以包含在建標單位的管理體系文件中。
4.6 計量標準測量能力的確認
4.6.1技術資料審查
通過建標單位提供的計量標準的穩定性考核、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驗證以及計量比對等技術資料,綜合判斷計量標準測量能力是否滿足開展檢定或校準工作的需要,以及計量標準是否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4.6.2現場實驗
通過現場實驗的結果、檢定或校準人員實際操作和回答問題的情況,判斷計量標準測量能力是否滿足開展檢定或校準工作的需要,以及計量標準是否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現場實驗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4.6.2.1實際操作
檢定或校準人員采用的檢定或校準方法、操作程序以及操作過程等符合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校準規范的要求。
4.6.2.2檢定或校準結果
檢定或校準人員數據處理正確,檢定或校準的結果符合附錄C.5的有關要求。
4.6.2.3 回答問題
計量標準負責人及檢定或校準人員能夠正確回答有關本專業基本理論方面的問題、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校準規范中有關問題、操作技能方面的問題以及考評中發現的問題。
5 計量標準考核的程序
5.1計量標準考核的申請
5.1.1申請考核前的準備
5.1.1.1申請新建計量標準考核,建標單位應當按本規范第4章的要求進行準備,并完成以下工作:
1)科學合理、完整齊全地配置計量標準器及配套設備;
2) 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計量設備應當取得有效的檢定或校準證書;
3) 計量標準應當經過試運行,考察計量標準的穩定性等計量特性,并確認其符合要求;
4) 環境條件及設施應當符合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校準規范規定的要求,并對環境條件進行有效監控;
5) 每個項目配備至少兩名具有相應能力的檢定或校準人員,并指定一名計量標準負責人;
6) 建立計量標準的文件集。文件集中的計量標準的穩定性考核、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以及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驗證等內容應當符合附錄C的有關要求。
注:對于研制或改造的計量標準,應當經過技術鑒定或驗收后方可申請考核。
5.1.1.2申請計量標準復查考核,建標單位應當確認計量標準持續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并完成以下工作:
1) 保證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計量設備的連續、有效溯源;
2) 按規定進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
3) 按規定進行計量標準的穩定性考核;
4) 及時更新計量標準文件集中的有關文件。
5.1.2 申請資料的提交
5.1.2.1申請新建計量標準考核,建標單位應當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提供以下資料:
1)《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和《計量標準技術報告》;
2)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主要計量設備有效檢定或者校準證書,以及可以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料復印件各1份。
注:可以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料包括:開展檢定或者校準工作的兩套原始記錄及相應的模擬檢定或者校準證書復印件、檢定或校準人員能力證件復印件以及計量比對報告(如果適用)等。
5.1.2.2 申請計量標準復查考核,建標單位應當在《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提供以下資料:
1)《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和《計量標準技術報告》;
2)《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主要計量設備的有效檢定或者校準證書,以及可以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料復印件各1份;
3)計量標準封存、注銷、更換等相關申請材料(如果適用)復印件1份。
注:可以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料包括:持有計量標準考核證書自我聲明或者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復印件,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主要計量設備連續的檢定或者校準證書、檢定或者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記錄、計量標準的穩定性考核記錄復印件,檢定或校準人員能力證件復印件,近期開展檢定或者校準工作的兩套原始記錄及相應檢定或者校準證書復印件,以及計量比對報告(如果適用)等。
5.2計量標準考核的受理
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收到建標單位申請考核的資料后,應當對資料進行初審,確定是否受理。
初審的內容主要包括:
1) 申請考核的計量標準是否屬于受理范圍;
2) 申請資料是否齊全,內容是否完整,所用表格是否采用本規范規定的格式;
3)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計量設備是否具有有效的檢定或校準證書;
4) 開展的檢定或校準項目是否具有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校準規范;
5) 是否配備至少兩名具有相應能力的檢定或校準人員。
申請資料齊全并符合本規范要求的,受理申請,發送受理決定書。
申請資料不符合本規范要求的:
1) 可以立即更正的,應當允許建標單位更正。更正后符合本規范要求的,受理申請,發送受理決定書。
2) 申請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本規范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建標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經補充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逾期未告知的,視為受理。
3) 不屬于受理范圍的,發送不予受理決定書,并將有關申請資料退回建標單位。
5.3 計量標準考核的組織與實施
5.3.1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受理考核申請后,應當及時確定組織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所轄區域內的計量技術機構具有與被考核計量標準相同或更高等級的計量標準,并有該項目的計量標準考評員(以下簡稱考評員)的,應當自行組織考核;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組織考核。
5.3.2組織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單位(即考評單位)或組成考評組承擔計量標準考核的考評任務,并下達計量標準考核計劃。計量標準考核的組織工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5.3.3考評員的聘請及考評組的組成
計量標準考評實行考評員負責制,每項計量標準一般由1至2名考評員執行考評任務。
組織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按照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優先委派所轄區域內考評員執行計量標準的考評任務,需要跨行政區域聘用考評員的,經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與計量標準考評員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協商一致后,跨區域委派計量標準考評員執行計量標準考評任務。安排考評任務時,委托考評項目應當與考評員所取得的考評項目一致。如果考評員所持考評項目不足以覆蓋被考評項目,組織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聘請有關技術專家和相近專業項目的考評員組成考評組執行考評任務。
考評單位應當根據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下達的計量標準考核計劃,聘請本單位的考評員執行考評任務。
如果是現場考評,組織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或考評單位應當組成考評組,并指派其中1名考評員擔任考評組組長。
5.3.4考評組及考評員應當按照本規范第6章的要求實施考評。
5.4計量標準考核的審批
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組織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評單位或考評組上報的考評資料及考評員的考評結果進行審核,批準考核合格的計量標準,確認考核不合格的計量標準。審批工作一般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審批結果,在10個工作日內,向考核合格的建標單位頒發《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向考核不合格的建標單位發送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建標單位和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各保存一份《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和《計量標準考核報告》(見附錄J)。
《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
計量標準的考評
6.1計量標準的考評方式、內容和要求
計量標準的考評分為書面審查和現場考評。新建計量標準的考評首先進行書面審查,如果基本符合條件,再進行現場考評;復查計量標準的考評一般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來判斷計量標準的測量能力,如果建標單位提供的申請資料不能證明計量標準能夠保持相應測量能力,應當安排現場考評;對于同一個建標單位同時申請多項計量標準復查考核的,在書面審查的基礎上,可以采用抽查的方式進行現場考評。
計量標準的考評內容包括計量標準器及配套設備、計量標準的主要計量特性、環境條件及設施、人員、文件集以計量標準測量能力的確認等6個方面共30項要求(見附錄J《計量標準考核報告》中的“計量標準考評表”)。其中重點考評項目(帶*號的項目)有10項;書面審查項目(帶號的項目)有22項??荚u時,如果有重點考評項目不符合要求,則為考評不合格;如果重點考評項目有缺陷,或其他項目不符合或有缺陷時,則可以限期整改,整改時間一般不超過 15個工作日。超過整改期限仍未改正者,視為考評不合格。
計量標準的考評應當在80個工作日內(包括整改時間及考評結果復核、審核時間)完成。
6.2計量標準的考評方法
6.2.1書面審查
6.2.1.1書面審查是考評員通過查閱建標單位提供的資料,確認所建計量標準是否滿足法制和技術的要求,是否符合有關考核要求,并具有相應測量能力。如果考評員對建標單位提供的資料存有疑問時,應當與建標單位進行溝通。
6.2.1.2 書面審查的內容見“計量標準考評表”帶“△”的項目。重點審查的內容為:
1) 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的配置是否完整齊全,是否符合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校準規范的要求,并滿足開展檢定或校準工作的需要;
2) 計量標準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規定要求,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計量設備是否具有有效的檢定或校準證書;
3) 計量標準的主要計量特性是否符合要求;
4) 計量標準的環境條件是否符合要求;
5) 是否采用有效的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校準規范;
6) 原始記錄、數據處理以及檢定或校準證書是否符合要求;
7) 《計量標準技術報告》填寫內容是否齊全、正確,并及時更新,重點關注計量標準的穩定性考核、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以及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驗證等內容是否符合要求;
8) 是否配備至少兩名本項目具有相應能力的檢定或校準人員;
9)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料是否符合要求。
6.2.1.3對新建計量標準書面審查結果的處理:
1) 如果基本符合考核要求,考評組組長或考評員應當與建標單位商定現場考評事宜,并將現場考評的具體時間及有關事宜提前通知建標單位。
2)如果發現某些方面不符合考核要求,考評員應當與建標單位進行交流,建標單位需提供證明計量標準測量能力的有關材料。必要時,下達“計量標準整改工作單”(格式見附錄J)。如果建標單位經過補充、修改、糾正、完善,解決了存在的問題,按時完成了整改工作,則應當安排現場考評;如果建標單位不能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工作,則考評不合格。
3) 如果發現存在重大或難以解決的問題,考評員與建標單位交流后,確認計量標準測量能力不符合考核要求,則考評不合格。
6.2.1.4對復查計量標準書面審查結果的處理:
1) 如果符合考核要求,考評員能夠確認計量標準保持相應測量能力,則考評合格。
2) 如果發現某些方面不符合考核要求,考評員應當與建標單位進行交流,建標單位需提供證明計量標準測量能力的有關材料。必要時,下達“計量標準整改工作單”。如果建標單位經過補充、修改、糾正、完善,解決了存在的問題,按時完成了整改工作,考評員能夠確認計量標準測量能力符合考核要求,則考評合格;如果建標單位不能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工作,則考評不合格。
3)如果對計量標準測量能力有疑問,考評員與建標單位交流后仍無法消除疑問,則應當安排現場考評。
4) 如果發現存在重大或難以解決的問題,考評員與建標單位交流后,確認計量標準測量能力不符合考核要求,則考評不合格。
6.2.2現場考評
6.2.2.1現場考評是考評員通過現場觀察、資料核查、現場實驗和現場提問等方法,對計量標準是否符合考核要求進行判斷,并對計量標準測量能力進行確認?,F場考評以現場實驗和現場提問作為考評重點,現場考評的時間一般為1~2天。
6.2.2.2現場考評的內容為6個方面共30項要求。進行現場考評時,考評員應當按照 “計量標準考評表”的內容逐項進行審查和確認。在考評過程中,考評員應當對發現的問題與建標單位有關人員交換意見,確認不符合項或缺陷項,下達“計量標準整改工作單”。
6.2.2.3現場考評的程序
1)首次會議
首次會議的主要內容為:考評組組長宣布考評的項目和考評員分工,明確考核的依據、現場考評日程安排和要求;建標單位主管人員介紹本單位概況和計量標準考核準備工作情況。
2)現場觀察
考評員在建標單位有關人員的陪同下,對考評項目的相關場所進行現場觀察。通過觀察,了解計量標準器及配套設備、環境條件及設施等方面的情況,為進入考評作好準備。
3)資料核查
考評員應當按照“計量標準考評表”的內容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進行現場核查,核查時應當對重點考評項目以及書面審查未涉及的項目予以關注。
4)現場實驗和現場提問
現場實驗由檢定或校準人員用被考核的計量標準對考評員指定的測量對象進行檢定或校準。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選擇盲樣、建標單位的核查標準或近期已檢定或校準過的計量器具作為測量對象。現場實驗時,考評員應當對檢定或校準的操作程序、操作過程以及采用的檢定或校準方法等內容進行考評,并按照附錄C.5的要求將現場實驗數據與已知參考數據進行比較,對現場實驗結果進行評價,確認計量標準測量能力是否符合考核要求。
現場提問的內容包括:本專業基本理論方面的問題、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校準規范中的有關問題、操作技能方面的問題以及考評中發現的問題。
5)末次會議
末次會議由考評組組長或考評員報告考評情況,宣布現場考評結論;需要整改的,應當確認不符合項或缺陷項,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建標單位有關人員表達意見。
6.3整改
對于存在不符合項或缺陷項的計量標準,建標單位應當按照“計量標準整改工作單”的整改要求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改正、完善,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工作。考評員應當對不符合項或缺陷項的糾正措施進行跟蹤確認。
建標單位如果不能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工作,視為自動放棄,考評員可以確認考評不合格。
6.4考評結果的處理
考評員在考評時應當正確填寫《計量標準考核報告》,并給出明確的考評結論及意見。完成考評后,將《計量標準考核報告》以及申請資料交回考評單位或考評組組長。
考評單位或考評組組長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考評結果進行復核,并在《計量標準考核報告》相應欄目中簽署意見后,報組織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審核,審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組織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審核后交由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審批。
建標單位對計量標準考評工作及考評結論有意見的,可以填寫《計量標準考評工作評價及意見表》(格式見附錄L),寄送組織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或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7 計量標準考核的后續監管
7.1計量標準器或主要配套設備的更換
處于《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的計量標準,發生計量標準器或主要配套設備的更換(包括增加、減少,下同),建標單位應當按下述規定履行相關手續。
1)更換計量標準器或主要配套設備后,如果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或準確度等級或最大允許誤差發生了變化,應當按新建計量標準申請考核。
2)更換計量標準器或主要配套設備后,如果計量標準的測量范圍或開展檢定或校準的項目發生變化,應當申請計量標準復查考核。
3)更換計量標準器或主要配套設備后,如果計量標準的測量范圍、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或準確度等級或最大允許誤差以及開展檢定或校準的項目均無變化,應當填寫《計量標準更換申報表》一式兩份,提供更換后計量標準器或主要配套設備有效的檢定或校準證書和《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復印件各一份,報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履行有關手續。同意更換的,建標單位和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各保存一份《計量標準更換申報表》存檔。
這種更換,建標單位應當重新進行計量標準的穩定性考核、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并將相應的《計量標準的穩定性考核記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記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報告》納入計量標準的文件集進行管理。
4)如果更換的計量標準器或主要配套設備為易耗品(如:國家標準物質等),并且更換后不改變原計量標準的測量范圍、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或準確度等級或最大允許誤差,開展的檢定或校準項目也無變化,應當在《計量標準履歷書》中予以記載。
7.2其他更換
處于《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的計量標準,發生除計量標準器或主要配套設備以外的其他更換,建標單位應當按下述規定履行相關手續。
1)如果開展檢定或校準所依據的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校準規范發生更換,應當在《計量標準履歷書》中予以記載;如果這種更換使計量標準器或主要配套設備、主要計量特性或檢定或校準方法發生實質性變化,應當提前申請計量標準復查考核,申請復查考核時應當提供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校準規范變化的對照表。
2)如果計量標準的環境條件及設施發生重大變化,例如:計量標準保存地點的實驗室或設施改造、實驗室搬遷等,建標單位應當進行自查并填寫《計量標準環境條件及設施發生重大變化自我聲明》(格式見附錄M),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報告,對于主要計量特性發生重大變化的計量標準,應當及時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復查考核,期間應當暫時停止開展檢定或校準工作。
注:如果計量標準的環境條件及設施發生重大變化,建標單位應當通過計量標準的穩定性考核、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等方式確認計量標準保持正常工作狀態,在《計量標準履歷書》計量標準環境條件及設施發生重大變化自查記錄表中予以記載;必要時,應當將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重新進行溯源。
3)更換檢定或校準人員時,應當在《計量標準履歷書》中予以記載。
4)如果建標單位名稱發生更換,應當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換發《計量標準考核證書》。
7.3 計量標準的封存與注銷
在《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因計量標準器或主要配套設備出現問題,或計量標準需要進行技術改造或其他原因而需要封存或注銷的,建標單位應當填寫《計量標準封存(或注銷)申報表》一式兩份,連同《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原件報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履行有關手續。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同意封存的,在《計量標準考核證書》上加蓋“同意封存”印章;同意注銷的,收回《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建標單位和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各保存一份《計量標準封存(或注銷)申報表》存檔。
7.4計量標準的恢復使用
封存的計量標準需要恢復使用,建標單位應當按下述規定履行相關手續。
1) 更換計量標準器或主要配套設備的,應當按照本規范7.1的相關規定辦理;
2)完成搬遷的,應當按照本規范7.2 2)的相關規定辦理;
3)完成技術改造的,應當按新建計量標準申請考核;
4) 因其他原因封存的,如果《計量標準考核證書》仍然處于有效期內,應當申請計量標準復查考核;如果《計量標準考核證書》超過了有效期,則應當按新建計量標準申請考核。
7.5計量標準的技術監督
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采用計量比對、盲樣試驗或現場實驗等方式,對處于《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的計量標準運行狀況進行技術監督。建標單位應當參加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組織的相應計量標準的技術監督活動,技術監督結果合格的,在該計量標準復查考核時可以不安排現場考評;技術監督結果不合格的,建標單位應當在限期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告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于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技術監督活動的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將其作為注銷《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依據。




計量標準考核規范JJF1033修訂說明


一、任務來源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2022年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制定、修訂及宣貫計劃的通知》(市監計量發[2022]70號)和《全國法制計量管理技術委員會關于委托起草<民用四表的封印技術規范>等5項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函》(MTC1[2022]5號)的要求,JJF1033《計量標準考核規范》國家計量技術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列入了2022年度修訂計劃?!兑幏丁返男抻喒ぷ髟趪沂袌霰O督管理總局計量司和全國法制計量管理技術委員會指導下,由原負責制定《規范》的起草人負責修訂工作。

二、規范修訂的背景

計量標準是將計量基準的量值傳遞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各個領域的紐帶,其量值準確與否直接關系國計民生,是實現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傳遞準確可靠必不可少的物質基礎和重要保障。為了保障全國量值傳遞的準確和一致,國家對重要計量標準實行考核制度,并納入行政許可的管理范疇。為實施計量標準考核工作,規范計量標準的建立、維護和使用,需要制定計量標準考核規范作為計量標準考核工作的依據,以考核計量標準具有準確傳遞量值的能力,為國民經濟發展以及計量監督管理提供公正、準確的檢定、校準數據或結果。

JJF1033-2016《計量標準考核規范》(以下簡稱原《規范》)于2016年11月30日發布,2017年05月30日開始實施。原《規范》明確了計量標準的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考評方法以及后續監管等有關內容,對規范和指導我國計量標準考核和管理工作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原《規范》開始施行至今已有5年了,在這5年里,計量標準考核和管理工作隨著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和發展不斷提高和完善,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一批新的部門規章,對部分規范性文件進行了調整,這樣一來,原《規范》中的一些內容存在一些與現行規定不一致的地方。主要問題如下:一是與市場監管總局新發布的規定和要求不符合。近年來,為了推進“放管服”改革,市場監管總局取消了部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發布了一些新規定和要求。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廢止86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20年第56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廢止86件文件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20年第58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取消部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設定的證明事項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19年第54號)要求,有必要刪除《考核規范》中的“簡化考核的計量標準項目目錄” “證明事項”及相關內容。二是與新發布的計量標準考核規章要求不一致。近幾年來,市場監管總局對計量標準考核的主要行政規章進行了修訂,重新發布了《計量標準考核辦法》《計量標準考評員管理規定》等,這些新的規章中有些規定和要求發生了重大變化,例如:《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有效期由4年”修改為“5年”;將計量標準的“撤銷”修改為“注銷”;申請新建計量標準考核、復查考核時,建標單位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提交的資料內容發生了變化等,需要及時對原《規范》的有關規定進行修改,避免在計量標準考核過程中產生歧義。三是原《規范》中的計量行政部門的名稱發生了變化。由于國家進行了行政機構改革,撤銷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組建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各地也組建了地方市場監督管理局,所以原《規范》中“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描述應進行修改。四是在考核實踐中,原《規范》中的一些考核要求和技術問題也暴露出一些不盡完善的地方,需要進一步明確,以便具有更好的操作性。

為了解決這些計量標準考核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提高計量標準的考核質量和管理水平,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有必要對原《規范》進行修改、補充、完善。

三、修訂的主要技術依據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章《 計量標準考核辦法》(2020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第三次修訂)

JJF1001-2011 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

JJF1059.1 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

JJF1059.2 用蒙特卡洛法評定測量不確定度

JJF1139 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確定原則和方法

JJF1117 計量比對

JJF1094 測量儀器特性評定

GB/T 4091-2001 idt ISO 8258:1991 常規控制圖

OIML D8:2004 測量標準的選擇、考核、使用、維護和文件集 (Measurement standards. choice, recognition, use, conservation and documentation)

四、修訂原則和指導思想

此次修訂的基本原則是保持JJF1033-2016框架、格式不變,調整完善相關內容,使計量標準的考核要求、考核程序以及考評方法等更加科學、合理,進一步提高計量標準考核規范的操作性,提升計量標準考核工作的有效性。

新《規范》的全部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技術方面與國際建議、國際文件以及我國現行的計量技術規范內容兼容。新《規范》對促進計量標準考核工作質量提高,保證全國量值準確統一,將會與現行法律法規共同發揮作用。

五、規范修訂工作概況

1、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修訂準備。開展調研,收集相關信息和查閱相關技術資料、文獻,為修訂規范進行準備。

2、2022年4月項目申報。向全國法制計量管理技術委員會上報《國家計量技術規范項目申報書》,成立起草小組。本次修訂仍然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為主要起草單位,以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為參加單位組成規范修訂起草小組。

3、2022年5月至6月起草《規范》的草稿。建立起草小組微信群,對當前計量標準考核及管理工作中出現和存在的有關問題進行深入探討,提出修訂工作需要解決的具體技術和管理問題,確定本次修訂的基本原則和修訂工作分工,完成《規范》的草稿的起草。

4、2022年7月至8月形成《規范》的初稿。按照起草小組的分工,對草稿有關內容進行深入探討、進一步完善、修改,2022年8月15日召開起草組視頻會議,對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內容及有關問題進行充分溝通、討論,形成統一意見,完善初稿和編制說明。

5、2022年9月形成征求意見稿。再次召開起草組會議,討論并確認修改和完善的內容及文字表述,形成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報全國法制計量管理技術委員會。

6、2022年10月征求意見。

六、規范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版與2016年版相比較,主要有以下變化:

1、按照現行計量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進行修改。按照新版《計量標準考核辦法》(2020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第三次修訂)第六條的規定,將與計量標準的溯源性有關的“主要配套設備”修改為“配套的計量設備”;根據《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將“5.4 計量標準考核的審批”中“《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有效期為4年”修改為“《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取消部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設定的證明事項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19年第54號)等的規定,將“檢定或校準人員證明”修改為“檢定或校準人員證件”,“計量技術規范”修改為“計量校準規范”;根據國家機構改革后更名的情況,將原《規范》中“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將“撤銷”修改為“注銷”。為了保持與新版《計量標準考核辦法》(2020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第三次修訂)第九條、第十六條的表述保持一致。將原《規范》即2016年版《規范》中以下內容的“撤銷”修改為“注銷”。

1)“目錄”中“7.3計量標準的封存與撤銷”;“附錄H《計量標準封存(或撤銷)申報表》格式”。

2)“引言”第3段中“第7章闡述計量標準的后續監管,對計量標準的更換、封存與撤銷、恢復使用及技術監督等后續監管做出了規定?!?/span>

3)“4.5.1 文件集的管理”中“8)《計量標準封存(或撤銷)申報表》”。

4)“5.1.2.2”中“10)《計量標準封存(或撤銷)申報表》(如果適用)復印件一份”。

5)“7.3 計量標準的封存與撤銷”中“在計量標準有效期內,因計量標準器或主要配套設備出現問題,或計量標準需要進行技術改造或其他原因而需要封存或撤銷的,建標單位應當填寫《計量標準封存(或撤銷)申報表》一式兩份,連同《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原件報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履行有關手續。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同意封存的,在《計量標準考核證書》上加蓋“同意封存”印章;同意撤銷的,收回《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建標單位和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各保存一份《計量標準封存(撤銷)申報表》。”中“撤銷”(共5處)。

6)“附錄A 《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格式”中“說明”中“10)計量標準封存(或撤銷)申報表(如果適用)復印件一份”。

7)“附錄A”中“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表格”中“文件集登記”序號“8 計量標準封存(或撤銷)申報表(如果適用)”。

8)“附錄H 《計量標準封存(或撤銷)申報表》格式”中的“撤銷”,表格中共7處。

3、刪除“簡化考核的計量標準項目目錄”及相關內容。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廢止86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20年第56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廢止86件文件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20年第58號),刪除如下“簡化考核的計量標準項目目錄”及相關內容。

1)“目錄”中刪除“附錄N 簡化考核的計量標準項目目錄”。

2)“引言”第4段中“8. 在附錄中增加了《〈計量標準環境條件及設施發生重大變化自查表〉格式》《簡化考核的計量標準項目目錄》”中刪除《簡化考核的計量標準項目目錄》。

3)“6.1 計量標準的考評方式、內容和要求”第二段中.刪除可以簡化考評項目(帶O的項目)。

4)刪除“6.1 計量標準的考評方式、內容和要求”中“注:對于僅用于開展計量檢定,并列入《簡化考核的計量標準項目目錄》(見附錄N)中的計量標準,其穩定性考核、檢定結果的重復性試驗、檢定結果的測量不確定評定以及檢定結果的驗證等4個項目可以免于考評?!?/span>

5)刪除附錄J 計量標準考評表中的所有O,以及“注:”中“帶O的項目為可以簡化考評項目,有4項”。

6)刪除附錄N 簡化考核的計量標準項目目錄的所有內容。

4、新增“最高計量標準”術語及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實施細則、計量法條文解釋以及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的要求,結合JJF1001-2011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第8.6條參考標準的定義確定。

5、對計量標準負責人的資質要求提出新要求。根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注冊計量師注冊管理規定》等的規定,完善了4.4.1條中對計量標準負責人資質,要求計量標準負責人應當具有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或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

6、修改提交的申請資料有關內容。根據與《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以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取消部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設定的證明事項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19年第54號)的規定,將“5.1.2申請資料的提交”文中以下內容進行修改:

“5.1.2.1”修改為:申請新建計量標準考核,建標單位應當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提供以下資料:

1)《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和《計量標準技術報告》;

2)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主要計量設備有效檢定或者校準證書,以及可以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料復印件各1份。

注:可以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料包括:開展檢定或者校準工作的兩套原始記錄及相應的模擬檢定或者校準證書復印件、檢定或校準人員能力證件復印件以及計量比對報告(如果適用)等。

“5.1.2.2”修改為:申請計量標準復查考核,建標單位應當在《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提供以下資料:

1)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和計量標準技術報告;

2)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主要計量設備的有效檢定或者校準證書,以及可以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料復印件各1份;

3)計量標準封存、注銷、更換等相關申請材料(如果適用)復印件1份。

注:可以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料包括:持有計量標準考核證書自我聲明或者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復印件,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主要計量設備連續的檢定或者校準證書、檢定或者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記錄、計量標準的穩定性考核記錄復印件,檢定或校準人員能力證件復印件,近期開展檢定或者校準工作的兩套原始記錄及相應檢定或者校準證書復印件,以及計量比對報告(如果適用)等。

7、修改考評員的聘請及考評組的組成的有關內容。根據與《計量標準考評員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將“5.3.3 考評員的聘請及考評組的組成”中的“組織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一般聘用本行政區內的考評員執行考評任務,需要跨行政區域聘用考評員的,聘用時應當通過考評員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認可?!毙薷臑椤敖M織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按照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優先委派所轄區域內考評員執行計量標準的考評任務,需要跨行政區域聘用考評員的,經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與計量標準考評員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協商一致后,跨區域委派計量標準考評員執行計量標準考評任務。

8、書面審查增加兩個項目。將6.1計量標準的考評方式、內容和要求中書面審查項目由“20項”修改為“22項”。即將溫度、濕度、照明、供電等環境條件符合要求,有有效的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校準規范納入書面審查項目;并對附錄J《計量標準考核報告》中計量標準考評表中相關表述進行修改。這些兩項現在具備實現條件,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校準規范可以在總局計量司網站上查詢下載,其他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校準規范數量不大,建標單位可以很方便提供電子版;環境條件可以通過視頻進行查看考評。

9、進一步完善了計量標準環境條件及設施發生重大變化的要求。為完善計量標準環境條件及設施發生重大變化的管理,在7.2 2)增加計量標準環境條件及設施發生重大變化的自我聲明要求,并對附錄M的有關內容進行了調整,增加了《計量標準環境條件及設施發生重大變化自我聲明》,將原《計量標準環境條件及設施發生重大變化自查表》調整到《計量標準履歷書》中,既方便建標單位,又進一步提高證后監管的有效性。

10、對附錄A 《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格式進行修改。根據與《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以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取消部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設定的證明事項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19年第54號)的規定,將“附錄A 《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格式”“說明”中的1、2有關內容按照規范正文進行修改,申請新建計量標準考核,建標單位應當提供2方面資料,申請計量標準復查考核,建標單位應當提供3方面資料,并對可以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料用“注”的形式進行說明;由于在《計量標準考核報告》中可體現組織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意見,“附錄A 《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格式”中刪除“組織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意見”一欄。

11、修改和完善了原《規范》中部分文字描述。

JJF1033起草組

2022年9月1日
來源:中國計量協會